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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思维解读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

原创文章 2014-07-15
刘雪梅
刘雪梅

主任医师 肿瘤放疗科

哈尔滨市胸科医院

三级甲等
极速问诊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关系表现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当前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是社会矛盾积累的缩影,是当今最敏感、最难解决的矛盾。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只有对医患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在立法上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分配,不断完善医事立法,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一、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自愿结成的关系,双方都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

明确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医患矛盾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医德爱心友情只能使医患关系美好化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医患矛盾。这已经被现代社会发展所证实。法律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是构建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

然而,医患法律关系绝不是 《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关系。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务合同法往往会造成对医患法律关系特殊性的忽视。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单位也不是经营者。第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医疗单位所承担的提供医疗服务义务不同于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第三,从法律救济手段上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救济手段,也不适用于对患者的救济。

二、法律关系中医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上,医患关系主要受属行政法范围的医事法律所调整,医方处于主动地位。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确实存在着医学信息不对等的情况。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医患关系的地位不平等已经被现代民法的平等观念取代。

目前,我国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这就是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医师法》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时带有强制的性质。一是医方在任何情况下无权拒绝患者的治疗要求,如患者病情超出医生的专业或治疗能力,医生应指示患者转医。医生不能因为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拒绝对患者的治疗。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患者有医疗自主权,患者医疗自主权是指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在被告知有关自己病情、治疗的足够信息的前提下,独立、自愿地作出是否接受治疗、在哪里治疗、选择治疗方案、拒绝治疗等决定的权利,以及在有决定能力时事先为自己患病失去决定能力后对治疗作出具体的指令或指定代理人,以保证一旦失去决定能力仍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治疗的权利。此外,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也被视为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是医患关系中临床、心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医疗自主权是民法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在医疗活动中的体现。

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医患法律关系属性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禁止性的行业规范以保障医方的公益性质得以实现。通过立法确认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等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一整套成熟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医疗法律建立的基础。其次,为了平衡医患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患者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对患方,主要通过体现人权观念的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因医疗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侵害。同时为了保证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还应当对破坏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项目和标准。

医患矛盾是一把双刃剑,同时损害医患双方的利益。因为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法律关系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方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

医疗法治是解决目前扭曲医患关系回归正道的根本途径。医疗法治下,既要严格要求医院和医生依法行医,也要求患者依法看病、依法维权;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要求司法系统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依法鉴定、公正审判,给维权患方以司法的确

认信心。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困惑与问题。

1、缺少权威专门的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其相互间缺少整体性、系统性,没有全面规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预防医患纠纷发生、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双方实现权利的系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许多医患关系的重要问题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存在无法可依现象。

2、现有法律制度位阶低、效力弱。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效力划分标准,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基本法;第三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四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第四层次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依靠现行的法规难以适应调整医患关系的需要。

3、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现有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如:医疗事故的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存在严重的理解歧义。

4、执法不公正。执法机关常把医患关系定位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把患者定位为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认为患方闹事一定有其原因,甚至,把弑医这种很明显的刑事案件

定位为医患矛盾。势必让人们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失去信心。

5、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救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当公民通过寻求合法途径很难获得正当救济时,就会失去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公力救济就会转化为私力救济,各种非法的行为诸如职业“医闹”也乘虚而入。从而,使医患矛盾更复杂、更激烈、更有破坏性,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四、推动医疗立法,用法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是必须有法。没有法律或法律制度不良,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它是制约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我国现行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缺位与法律适用差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进程。事实证明,解决医患冲突,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规范。当前,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已经被多数学者所接受,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认同,加强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综上所述,由于医患关系不具有民法的主体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三大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是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一个人生老病死的大法,无论从何种角度,现实社会都迫切需要一部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明晰权利与义务、确定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的专门的法律。

加强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则观念等。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维护法治的精神,法律才有可能发挥良法的应有作用,否则只能是一种摆设。从目前的国情来考虑,医疗卫生行业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在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要站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注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重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改善医患关系,首先要从医务人员自身做起,加强自身建设。更新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时刻秉承“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及业务学习,多层面多角度提升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依法行医,依法执业,杜绝不规范的诊疗活动,充分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尊重患者医疗自主权,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希望医患关系能够走出寒冬,迎来暖暖春意。


此文章内容仅代表医生观点,仅供参考。涉及用药、治疗等问题请到当地医院就诊,谨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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