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文章

推广“医疗有限”概念,建立医事法律

原创文章 2014-03-26
刘雪梅
刘雪梅

主任医师 肿瘤放疗科

哈尔滨市胸科医院

三级甲等
极速问诊

经常听到有医生这样抱怨:有些病人认为花了钱就得治好病,治不好就是医生的错。而且,这种偏执的想法正在当前的医疗背景下蔓延。另有一些执法机构同样认为:患者是消费者,消费了就应达到满意的疗效。一旦达不到满意的疗效,轻者投诉,重者闹院,以致伤医弑医。

理性客观地说,医学是一门科学,存在着争论和不完善。对一些病症,医疗手段的效果其实很有限。有些病症是不可逆转的,医生所能做到的就是控制、延缓病情、设法减轻病人身心痛苦。病人应该接受带病生存的意识,而这也是很多人必须接受的现实。而且相当一部分病人生活质量很不错,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这种观念和认识并没有普及,很多人仍然相信医疗是万能的。医疗万能论成了医患双方共同的困境。

“医疗万能”意识如此普遍,和社会成员的知识水平有关。医学又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即使是初步了解也需要较高的文化基础,多数社会大众可以说入门都难。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医学、医疗的宣传也同样强化了大众心目中“医疗万能”的信念。我们熟悉的赞美词就有:妙手回春、华佗再世等等。这种宣传是否该为“医疗万能”论负一部分责任?

另有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商业目的渲染医生医术如何高明,疗效如何确切,从不谈医疗的有限性。患者为此付出了高昂的费用,自然对疗效有一个较高的期待,一旦达不到预期的疗效,就会出现无法承受的心理落差,导致非理性行为出现。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困惑与问题。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建立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明确医患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而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务合同法往往会造成对医患法律关系特殊性的忽视。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单位也不是经营者。第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医疗单位所承担的提供医疗服务义务不同于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第三,从法律救济手段上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救济手段,也不适用于对患者的救济。

医疗法治是解决目前扭曲医患关系回归正道的根本途径。医疗法治下,既要严格要求医院和医生依法行医,也要求患者依法看病、依法维权;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要求司法系统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依法鉴定、公正审判,给维权患方以司法的确认信心。

综上所述,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相关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让大众了解医学的有限性,和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长眠在纽约东北部的撒拉纳克湖畔的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这样说: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虽然治疗非万能,精心服务无止境!


此文章内容仅代表医生观点,仅供参考。涉及用药、治疗等问题请到当地医院就诊,谨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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