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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彭立权
彭立权

副主任医师 眼科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三级甲等
极速问诊

眼科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 (半径 ≤10°)。

三级:1、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2、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1。

3、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 (或半径 ≤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40% (或半径 ≤25°)。

3、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 2 ~ 0. 25。

4、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5、双眼视野 ≤40% ( 或半径 ≤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 4。

2、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3。

3、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2。

4、双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48% (或半径 ≤30‘)。

5、第 Ⅳ 或第 Ⅵ 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 6。

4、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 ≥0. 4。

5、双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64%( 或半径 ≤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 ≤0.2 ,另眼矫正视力 ≥0. 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 4。

3、双眼视野 ≤80% (或半径 ≤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一眼矫正视力 ≤0.3 ,另眼矫正视力> 0. 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3、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 ≤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

2、 双眼矫正视力 ≤0. 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8、晶状体部分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此文章内容仅代表医生观点,仅供参考。涉及用药、治疗等问题请到当地医院就诊,谨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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